根源摇客(1976年12月2日)_阿历克斯·皮尔斯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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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历克斯·皮尔斯
这种演唱会当然有它的好处。我在金斯敦,一号录音室和黑色方舟之间的某个地方,心想嬉皮士对这次活动如此狂热肯定有什么原因。我的意思是说,穷小子没别的出路,只能在摇滚乐队里唱歌。但富家子弟就不一样了,他可以不理发,自称嬉皮士,和胳肢窝毛茸茸的妹子厮混,将两件事混为一谈:一是有办法能够混迹其中和转身就走,二是我他妈非做不可的信念,自称拉斯塔法里信徒。然后他就去了圣巴斯,或者毛伊,或者内格里尔和玛利亚港,一边畅饮朗姆潘趣酒一边反抗权威。我向来讨厌他妈的嬉皮士。更糟糕的是现在还有牙买加富家女模仿模仿拉斯塔信徒的嬉皮士,他妈的算什么?不过嘛,话说回来,这儿毕竟是牙买加。至少每个人都该听点大小子和吉米·克里夫振奋一下精神。
不过当我来到这儿,一年里的头一回,收音机里只能听见“更多更多更多,你喜欢吗,喜欢吗”,我心想这个演唱会大概是骗局吧。我换个台,听见“贝克大妈,她知道如何去死!”,换到调频台,是“飞吧罗宾飞吧,高高飞向天空!”。
我问旅馆杂役,所以我去哪儿能听见万能钻石或迪林杰?他看着我的眼神好像我叫他舔我jī巴,他回答我说先生,不是每一个牙买加人都卖大麻。这儿连阿巴演唱组都放得比雷鬼多。《跳舞女王》我听的次数太多,觉得自己就快变成基佬了。
我住在天际线酒店,俯瞰……前排的另一家酒店。走在金斯敦的这条街道上,你会看见黑人、白人和许许多多、各种各样的混血儿,他们住在相同的这家酒店,或者聚在歌手家里,或者就在街上闲逛。连电视上报天气的都是黑人。在美国,你每时每刻都能看见黑人,没错,但你并不会真的看见他们,尤其是读新闻的时候。你打开收音机就会听见他们的声音,但歌曲播完,他们就消失了。他们会出现在电视上,但不是因为需要有个酷哥角色,就是因为有人要他们喊“好他妈极了!”,但牙买加不一样。
电视里也有一个牙买加。某个白种女人赢下世界小姐的称号,她来自那个牙买加。她说歌手是她的男朋友,迫不及待地想回家和他厮守。真敢说。遥不可及的性感男女,他们居住在这座城市中,一个个都很能跳舞。窗外,连车水马龙都伴随着音乐。是的,还有人们互称血逼。旅馆里的美国佬说“斜逼”,认为自己比本地人更酷,因为星期五小妹(不是电影角色,而是鲁滨逊·克鲁索的贴身黑奴,我不开玩笑,第一次听见这个词,我诧异得扔掉了酒杯,结果他们奇怪地瞪着我)给他们扎辫子,学习像真正的牙买加人一样说话。
人们允许这种氛围笼罩城市,他们走路时带着特定的摇摆节拍,但没有人会忘记自己的位置。假如你在酒店里和足够多的人说过话,就会染上那种白人的语气,人们彬彬有礼到了有病的地步,因为他们得到的训练就是这么和你说话。因为一切都和种族有关——每时每刻都为此搞出事端。有次一个黑人叫门童帮他搬行李,那小子转身就走开了。黑哥们儿当场大喊大叫说这算什么奴隶制的汤姆大叔狗屁,让他们明白他是美国人。即便如此,门童也还是要他出示房间钥匙。到街上也还是这样,直到你走出足够远的距离,人们这才变得真实。
话虽如此,这里毕竟是牙买加,一流的好地方。赛日·甘斯布,难看的法国佬,唱些软绵绵的情歌,搞些热辣辣的妹子,有个关于他的段子。说他来到牙买加,因为这儿才是做雷鬼
的地方,唱片公司的孙子们笑着让他滚蛋,明白吧?这个瘦巴巴的法国小个子以为他算什么东西?赛日说我可是最大牌的流行巨星,他们说我们他妈的不认识你,我们就知道一首他妈的法国歌,《我爱你》。赛日说,《我爱你》,那就是我唱的啊。然后甘斯布在金斯敦就成了一尊神,无可争议。于是我来到一号录音室,问一名工作人员能不能给我倒杯咖啡,黑咖啡,不加奶。他说什么?你的手是残疾的?去他血逼的自己倒啊。就该是这样啊,朋友。
按理说我应该去跟米克·贾格尔,但我在杂志文章里写过:没有人会说《黑与兰》是饱受误解的大师杰作,再过十年、二十年都绝对不可能。他和凯斯都去他妈的吧,《滚石》杂记闲话专栏也去他妈的吧。我离逮到那小个子办大事只有一步之遥了。“末日大战之时”,无可争议。全世界最热闹、最有活力的音乐活动即将引爆,排行榜上不会有它的消息。歌手有什么图谋,这不只是一场和平演唱会。我在上城区和下城区来来回回跑了像有好几年,说服人们相信我不是等着豪车派对开场的蠢蛋白小子,最后终于有人肯跟我说话了。前台的金斯敦娘娘腔甚至不知道唐·德拉蒙是谁,但他一直跟我说我有可能需要的一切都在新金斯敦。
还有呢,牙买加人——不只是旅馆的工作人员,还有总在餐厅喝朗姆酒的混血儿和白人,他们看见我的照相机,第一个问题永远是我是不是《生活》杂志的,然后就要告诉我哪儿不能去。但是去他们去的地方,你会发现你走进了利瓜尼亚俱乐部,听的是《迪斯科鸭》,无聊的富家小婊子刚打完网球,只想寻欢作乐。我说我想去唱盘俱乐部,他们一个个都瞪着眼睛看我,我要是再打听一下方向,... -->>
阿历克斯·皮尔斯
这种演唱会当然有它的好处。我在金斯敦,一号录音室和黑色方舟之间的某个地方,心想嬉皮士对这次活动如此狂热肯定有什么原因。我的意思是说,穷小子没别的出路,只能在摇滚乐队里唱歌。但富家子弟就不一样了,他可以不理发,自称嬉皮士,和胳肢窝毛茸茸的妹子厮混,将两件事混为一谈:一是有办法能够混迹其中和转身就走,二是我他妈非做不可的信念,自称拉斯塔法里信徒。然后他就去了圣巴斯,或者毛伊,或者内格里尔和玛利亚港,一边畅饮朗姆潘趣酒一边反抗权威。我向来讨厌他妈的嬉皮士。更糟糕的是现在还有牙买加富家女模仿模仿拉斯塔信徒的嬉皮士,他妈的算什么?不过嘛,话说回来,这儿毕竟是牙买加。至少每个人都该听点大小子和吉米·克里夫振奋一下精神。
不过当我来到这儿,一年里的头一回,收音机里只能听见“更多更多更多,你喜欢吗,喜欢吗”,我心想这个演唱会大概是骗局吧。我换个台,听见“贝克大妈,她知道如何去死!”,换到调频台,是“飞吧罗宾飞吧,高高飞向天空!”。
我问旅馆杂役,所以我去哪儿能听见万能钻石或迪林杰?他看着我的眼神好像我叫他舔我jī巴,他回答我说先生,不是每一个牙买加人都卖大麻。这儿连阿巴演唱组都放得比雷鬼多。《跳舞女王》我听的次数太多,觉得自己就快变成基佬了。
我住在天际线酒店,俯瞰……前排的另一家酒店。走在金斯敦的这条街道上,你会看见黑人、白人和许许多多、各种各样的混血儿,他们住在相同的这家酒店,或者聚在歌手家里,或者就在街上闲逛。连电视上报天气的都是黑人。在美国,你每时每刻都能看见黑人,没错,但你并不会真的看见他们,尤其是读新闻的时候。你打开收音机就会听见他们的声音,但歌曲播完,他们就消失了。他们会出现在电视上,但不是因为需要有个酷哥角色,就是因为有人要他们喊“好他妈极了!”,但牙买加不一样。
电视里也有一个牙买加。某个白种女人赢下世界小姐的称号,她来自那个牙买加。她说歌手是她的男朋友,迫不及待地想回家和他厮守。真敢说。遥不可及的性感男女,他们居住在这座城市中,一个个都很能跳舞。窗外,连车水马龙都伴随着音乐。是的,还有人们互称血逼。旅馆里的美国佬说“斜逼”,认为自己比本地人更酷,因为星期五小妹(不是电影角色,而是鲁滨逊·克鲁索的贴身黑奴,我不开玩笑,第一次听见这个词,我诧异得扔掉了酒杯,结果他们奇怪地瞪着我)给他们扎辫子,学习像真正的牙买加人一样说话。
人们允许这种氛围笼罩城市,他们走路时带着特定的摇摆节拍,但没有人会忘记自己的位置。假如你在酒店里和足够多的人说过话,就会染上那种白人的语气,人们彬彬有礼到了有病的地步,因为他们得到的训练就是这么和你说话。因为一切都和种族有关——每时每刻都为此搞出事端。有次一个黑人叫门童帮他搬行李,那小子转身就走开了。黑哥们儿当场大喊大叫说这算什么奴隶制的汤姆大叔狗屁,让他们明白他是美国人。即便如此,门童也还是要他出示房间钥匙。到街上也还是这样,直到你走出足够远的距离,人们这才变得真实。
话虽如此,这里毕竟是牙买加,一流的好地方。赛日·甘斯布,难看的法国佬,唱些软绵绵的情歌,搞些热辣辣的妹子,有个关于他的段子。说他来到牙买加,因为这儿才是做雷鬼
的地方,唱片公司的孙子们笑着让他滚蛋,明白吧?这个瘦巴巴的法国小个子以为他算什么东西?赛日说我可是最大牌的流行巨星,他们说我们他妈的不认识你,我们就知道一首他妈的法国歌,《我爱你》。赛日说,《我爱你》,那就是我唱的啊。然后甘斯布在金斯敦就成了一尊神,无可争议。于是我来到一号录音室,问一名工作人员能不能给我倒杯咖啡,黑咖啡,不加奶。他说什么?你的手是残疾的?去他血逼的自己倒啊。就该是这样啊,朋友。
按理说我应该去跟米克·贾格尔,但我在杂志文章里写过:没有人会说《黑与兰》是饱受误解的大师杰作,再过十年、二十年都绝对不可能。他和凯斯都去他妈的吧,《滚石》杂记闲话专栏也去他妈的吧。我离逮到那小个子办大事只有一步之遥了。“末日大战之时”,无可争议。全世界最热闹、最有活力的音乐活动即将引爆,排行榜上不会有它的消息。歌手有什么图谋,这不只是一场和平演唱会。我在上城区和下城区来来回回跑了像有好几年,说服人们相信我不是等着豪车派对开场的蠢蛋白小子,最后终于有人肯跟我说话了。前台的金斯敦娘娘腔甚至不知道唐·德拉蒙是谁,但他一直跟我说我有可能需要的一切都在新金斯敦。
还有呢,牙买加人——不只是旅馆的工作人员,还有总在餐厅喝朗姆酒的混血儿和白人,他们看见我的照相机,第一个问题永远是我是不是《生活》杂志的,然后就要告诉我哪儿不能去。但是去他们去的地方,你会发现你走进了利瓜尼亚俱乐部,听的是《迪斯科鸭》,无聊的富家小婊子刚打完网球,只想寻欢作乐。我说我想去唱盘俱乐部,他们一个个都瞪着眼睛看我,我要是再打听一下方向,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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