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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,天能赏之;天子为暴,天能罚之”。
这样就把“天”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,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。
因此: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也就成了“天志”,即天的意志,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。
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:为了实现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原则,墨家提出了“尚同”的主张,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“壹同天下之义”。
即用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来统一思想。他们认为,“古者民始生,未有刑政之时”,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。“一人则一义,二人则二义,十人则十义”,人人意见不一,“人是其义,以非人之义”。
因此大家互相争夺、互相亏害,“天下之乱,若禽兽然”。这就需要“选天下之贤可者、立以为天子”和各级“正长”。然后由天子“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”,自上而下地“壹同天下之义”,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“善”与“不善”的情况。
使“爱利天下者”,“上得则赏之”;“恶贼天下者”,“上得且罚之”。人民不但要“上同乎天子”,“天子之所是,必亦是之;天子之所非,必亦非之”,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:“上之所是,必皆是之;上之所非,必皆非之”;“上有过则规谏之,下有善则傍(访)荐之”。这样就能使“天下治”。
墨家提出这种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,目的在于使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上升为国策和法律,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。他们要求上下“尚同一义”,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、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。
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。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,当时的“王公大人”根本不为人民着想,所以,他们虽主张“上同乎天子”,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。
他们拥护爱民的“兼君”,却反对害民的“别君”。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,“发以为刑政”,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“中国家百姓之利”,否则便不可为“法”。
“不党父兄,不偏富贵”与“赏当贤,罚当暴”:墨家为了保证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原则的贯彻,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,因而又提出了“尚贤”的主张。
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,关键在于“不能以尚贤事(使)能为政”。如果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”,就能做到“民无饥而不得食,寒而不得衣,劳而不得息,乱而不得治者”。
因此,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“亲亲”原则,也反对维护“礼”的儒家,明确指出:“今王公大人其所富、其所贵,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,无故富贵,面目美好者也。”这些人并不都贤,如果让其治理国家,“则其国家之乱,可得而知也”。
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,就必须“不党父兄,不偏富贵,不嬖颜色。贤者举而上之,富而贵之,以为官长;不肖者抑而废之,贫而贱之,以为徒役”。
只要是“贤者”,“虽在农与工肆之人,有能则举之,高予之爵,重予之禄”;如果不贤,即使是贵族也必须“抑而废之”。其结论就是“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”。
这种“尚贤”主张,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。但墨家的“尚贤”不同于法家。
墨家的“为贤之道”是“有力者疾以助人,有财者勉以分人,有道者劝以教人”,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。由于“尚贤”,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“赏当贤,罚当暴”。
善,天能赏之;天子为暴,天能罚之”。
这样就把“天”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,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。
因此: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也就成了“天志”,即天的意志,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。
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:为了实现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原则,墨家提出了“尚同”的主张,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“壹同天下之义”。
即用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来统一思想。他们认为,“古者民始生,未有刑政之时”,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。“一人则一义,二人则二义,十人则十义”,人人意见不一,“人是其义,以非人之义”。
因此大家互相争夺、互相亏害,“天下之乱,若禽兽然”。这就需要“选天下之贤可者、立以为天子”和各级“正长”。然后由天子“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”,自上而下地“壹同天下之义”,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“善”与“不善”的情况。
使“爱利天下者”,“上得则赏之”;“恶贼天下者”,“上得且罚之”。人民不但要“上同乎天子”,“天子之所是,必亦是之;天子之所非,必亦非之”,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:“上之所是,必皆是之;上之所非,必皆非之”;“上有过则规谏之,下有善则傍(访)荐之”。这样就能使“天下治”。
墨家提出这种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,目的在于使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上升为国策和法律,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。他们要求上下“尚同一义”,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、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。
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。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,当时的“王公大人”根本不为人民着想,所以,他们虽主张“上同乎天子”,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。
他们拥护爱民的“兼君”,却反对害民的“别君”。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,“发以为刑政”,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“中国家百姓之利”,否则便不可为“法”。
“不党父兄,不偏富贵”与“赏当贤,罚当暴”:墨家为了保证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原则的贯彻,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,因而又提出了“尚贤”的主张。
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,关键在于“不能以尚贤事(使)能为政”。如果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”,就能做到“民无饥而不得食,寒而不得衣,劳而不得息,乱而不得治者”。
因此,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“亲亲”原则,也反对维护“礼”的儒家,明确指出:“今王公大人其所富、其所贵,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,无故富贵,面目美好者也。”这些人并不都贤,如果让其治理国家,“则其国家之乱,可得而知也”。
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,就必须“不党父兄,不偏富贵,不嬖颜色。贤者举而上之,富而贵之,以为官长;不肖者抑而废之,贫而贱之,以为徒役”。
只要是“贤者”,“虽在农与工肆之人,有能则举之,高予之爵,重予之禄”;如果不贤,即使是贵族也必须“抑而废之”。其结论就是“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”。
这种“尚贤”主张,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。但墨家的“尚贤”不同于法家。
墨家的“为贤之道”是“有力者疾以助人,有财者勉以分人,有道者劝以教人”,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。由于“尚贤”,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“赏当贤,罚当暴”。